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鑫,李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清:本院受理原告王鑫诉被告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应偿还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合计约1936元(其中:6.5万元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约109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5.7万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约722元(暂计算至起诉日);3万元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约124元(暂计算至起诉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