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靳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靳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你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本金61331.93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65203.8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