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连山,杨军,第三人-,马永胜, 甘肃鸿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军(身份证号:62050219800112713):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董连山诉你与第三人甘肃鸿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永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