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秀清,常满荣,王景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满荣、王景峰: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及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