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邵伟江,杨胜福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115民初1331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胜福:本院受理的(2021)黔0115民初13315号原告邵伟江与被告杨胜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5民初1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胜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邵伟江支付货款23,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邵伟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00元,由被告杨胜福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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