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小东,胡丽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祥瑞兴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6民初399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小东、山西祥瑞兴和科技有限公司、胡丽丽、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张小东、山西祥瑞兴和科技有限公司、胡丽丽、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被告张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2549232元,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4日的利息62686.16元、罚息732270.元,复利100186.45元;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3732%计算的罚息和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373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张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山西祥瑞兴和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祥瑞兴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张小东追偿;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的保证金账户为68130159200000012和68130159200000029内的保证金及风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82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张小东、山西祥瑞兴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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