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瑞,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瑞诉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