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会忠,李荣华,蔡培青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荣华、蔡培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会忠起诉被告李荣华、蔡培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租赁涉案房屋租金38334元(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租金)、押金6630.6元、其他经济损失(转让费)146055.6元,共计191020.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