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长子,武惠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惠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长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6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2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