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新文,刘富斌, 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富斌、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新文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富斌支付欠原告工程款45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刘富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