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龙庆霞,叶峰年,李金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峰年、李金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庆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