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荣权,王德国,罗文坤,冯昌余,张荣强, 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180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德国、罗文坤、冯昌余、张荣强、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1807号原告张荣权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贰拾万元(2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