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小平,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晟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12607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鸿晟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播州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诉你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魏小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04民初12607号,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14日签订的《南部新区龙坑恒丰建筑设备物资租赁部新型建筑插槽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材料租赁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租金、上下车费、配件赔偿费、运费等费用共计452848.00元,并判令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快拆架0.017元/米/天、顶托0.022元/套/天、内套筒0.025元/个/天)支付原告自2021年12月1日至租赁物返还完毕或折算成赔偿款支付完毕时止的后续租金;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快拆架3989.5米、U托2287套、内套筒(260mm)1550个。若十五日内不返还,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快拆架18元/米、U托16元/套、内套筒5元/个)折算成赔偿款支付原告,折算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6153.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0570.00元;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本案权利产生的律师费50000.00元;(上述第二至第五项金额暂计709571.00元)六、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顶部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2022年0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