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光明,贵州第二分公司,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 ,贵州大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1992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明与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贵州大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黔0302民初2199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贵州大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281839,0元;二、判决三被告应从2018年12月5日起,以281889.0为基数计算,利息按照约定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之日止(130209.618元);以上共计:412048.618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深溪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深溪法庭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