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俊业,张述琴,王德凯, 红花岗区易晟联汽车配件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207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述琴、王德凯、红花岗区易晟联汽车配件经营部: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2079号原告刘俊业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1张述琴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的房屋租金208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及电费共计2737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搬离原告所有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络线山居十二院A栋16-1号房屋;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自2021年3月22日起截止至被告搬离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以每月900元为支付标准;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