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少有,吴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330民初387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少有诉被告吴芳离婚纠纷[(2022)桂0330民初38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2年4月15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K3E第五审判法庭(三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