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友毅,第三人-,李明康,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正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康:本院受理原告刘友毅诉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正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宣威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