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国电陕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张福女,邵华芳,张福君,金正平,张明塔,何元康,王式再,邵自德, 国能陕西水电有限公司甘肃代古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15)甘民一初字第2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明塔、何元康:本院受理原告国电陕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代古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女、邵华芳、张福君、金正平、张明塔、何元康、王式再、邵自德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甘民一初字第27号,现已结案。原告国电陕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代古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女、邵华芳、张福君、金正平、邵自德均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无答辩意见,本院将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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