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勤森,韩龙英,梁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17746号
案由
-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勤森、韩龙英、梁莹: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80720151301651306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被告赵勤森、韩龙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83274.90元,逾期利息187576.51元,逾期罚息7928.48元(截止2021年6月24日),共计:4278779.89元以及2021年6月25日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借款本金4083274.9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085%计算,复利按逾期未支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8.085%计算);2.被告赵勤森、韩龙英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若被告赵勤森、韩龙英不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韩龙英、梁莹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街道万新南路88号第1层016室,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17746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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