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公司,马继东,张勇,普雯砚,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玉溪富友置业有限公司 ,玉溪市土地矿产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民终554号,(2020)云0402民初104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玉溪富友置业有限公司、马继东、张勇、普雯砚:本院受理上诉人玉溪市土地矿产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已作出(2021)云04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玉溪市土地矿产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2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玉溪富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马继东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玉溪富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张勇在3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玉溪富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普雯砚在6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玉溪富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玉溪市土地矿产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马继东、张勇、普雯砚对上述三、四、五、六项补充赔偿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玉溪富友置业有限公司、玉溪市土地矿产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马继东、张勇、普雯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玉溪市土地矿产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因你四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四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