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双凯,刘艳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1089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艳君: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凯与被告刘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桂0902民初10897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南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