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军,贾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0106民初1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军、贾玲、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晋0106民初1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485041.79元,并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519972.11元、罚息683193.87元、复息378073.28元,共计3066281.05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按年利率9.555%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485041.79元贷款本金的罚息及519972.11元利息的复息;3、依法判令被告一按应偿付款项总额的5%向原告赔付律师费;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立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立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2022)晋0106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