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华,李南,成易, 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京银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107民初15240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京银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易: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5240号原告刘华、李南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成易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委员会权利回避通知书、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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