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艳梅,,王维, 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华义旅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81民初304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内容
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华义旅游有限公司(原华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王维:原告马艳梅与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华义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宁018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艳梅工程款1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以1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艳梅履约保证金30万元;三、驳回原告马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22元,由被告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分公司、珠海中天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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