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覃健,黄彩幸, 柳州市成隆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5民初635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州市成隆木业有限公司、黄彩幸(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潘覃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柳州市成隆木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潘覃健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覃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成隆木业有限公司承担1393元,由原告潘覃健负担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