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鑫墩,李晓华,刘晓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6465号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鑫墩、李晓华、刘晓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鑫墩、李晓华、刘晓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5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鑫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50073.63元、未付保费823.57元。二、被告张鑫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支付以5007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李晓华、刘晓华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