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顺位,韩天智,吴正红,李朝永,严峻,何志, 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巧家县源壹格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顺位: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巧家县源壹格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顺位、韩天智、吴正红、李朝永、严峻、何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联系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你长期未居住在户籍地,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五个严禁、廉政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巧家县源壹格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9月21日的利息40171.33元,并支付原告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请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是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