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厦门鼎胜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辉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32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辉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厦门鼎胜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辉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江西辉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鼎胜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8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58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江西辉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鼎胜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2000元;三、江西辉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鼎胜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2723元和保全保险费1410.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0元,由江西辉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13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