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哲鑫,仝太标,张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哲鑫与被告仝太标、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仝太标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2、判令仝太标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张鹏对上诉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