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芦振芬,,刘修宇, 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 ,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融易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盛华能源有限公司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投(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融易贸易有限公司、辽宁盛华能源有限公司、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修宇、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投(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芦振芬诉被告中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融易贸易有限公司、辽宁盛华能源有限公司、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鑫龙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修宇、第三人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投(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