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贤东, 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邹峰建材批发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朱贤东、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邹峰建材批发商行与被告朱贤东、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朱贤东、大连东方盛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出庭或者不答辩的,本案将缺席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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