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路易威登,耿小明,马静,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03民初4628号,路易威登第24101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耿小明、马静、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与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路易威登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路易威登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路易威登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1580元,合计5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路易威登负担3500元,由被告耿小明、马静、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负担2380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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