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克正,吕梁, 大连中方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3092号,(2021)辽0211民初6918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梁(xxxxxxxxxxxxxxxxxx)、大连中方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克正诉被告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130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追加吕梁为原告汤克正与被告大连中方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辽0211民初6918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对被告大连中方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1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二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