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林江,杨百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24民初26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林江、杨百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与被告杨林江、杨百芝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杨林江、杨百芝继续偿还贷款本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2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