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杰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02民初251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杰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102民初251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路111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