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希玲,宋延东,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延东:本院受理原告杨希玲与你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