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茂,朱佳宾,张颖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颖岩:本院受理朱茂、朱佳宾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颖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