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静,张建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4民初69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常静诉被告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104民初6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