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西南分公司,尚雁南,林玉西,欧阳英杰,王勇,孙先成, 温州欧维矿业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2501民初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雁南、林玉西、欧阳英杰、王勇、孙先成:本院已受理(2022)云2501民初11号原告温州欧维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七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30万元、50万元为基数,并分别自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二、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以上请求金额合计:8833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卡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