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西南分公司,尚雁南,林玉西,欧阳英杰,王勇,孙先成, 温州欧维矿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云2501民初1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内容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雁南、林玉西、欧阳英杰、王勇、孙先成:本院已受理(2022)云2501民初11号原告温州欧维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七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30万元、50万元为基数,并分别自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二、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以上请求金额合计:8833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卡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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