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炎波,金明花,金光珠, 厦门九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安邦(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05民初3803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光珠:本院受理原告杨炎波与被告金明花、厦门九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邦(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38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并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不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