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秋丽,林志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05民初4111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秋丽与被告林志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2021)闽0205民初4111号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制),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