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明杰,赵龙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05民初1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龙南:本院受理原告谢明杰与被告赵龙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205民初1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