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庆顺, 汕头市米乐尔实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恒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521民初24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米乐尔实业有限公司、马庆顺: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市恒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米乐尔实业有限公司、马庆顺合同纠纷,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21民初2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上述相应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