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裴昌荣, 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昌荣:原告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63421.48元;二、被告裴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10元;三、被告裴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裴昌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