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洪春,陈飞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洪春、陈飞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洪春、陈飞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9点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