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左春娥,黄卫华,莆田市达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福建省丰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连玉堂,郑素文,陈明智,陈明勇,陈金山,连美雄,杨俊兴,杨俊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丰利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莆国用(2003)字C20032530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莆田市丰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司、陈明智、陈金山、连美雄、杨俊新:本院受理原告左春娥、黄卫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及第三人莆田市达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福建省丰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连玉堂、郑素文、陈明智、陈明勇、陈金山、连美雄、杨俊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不得对登记在莆田市荔城区兴达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03)字C20032530号)及地上建筑物(2号楼第二层第五间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建筑物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三层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