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海霞,农行荔城支行,莆田市荔城区兴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三人-莆田市达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福建省丰利贸易有限公司,陈明智,陈明勇,陈金山,连美雄,杨俊兴,连玉堂,郑素文,杨俊新, 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丰利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莆国用(2003)字C20032530号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丰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山饲料有限公司、陈明智、陈金山、连美雄、杨俊新:本院受理原告黄海霞与被告农行荔城支行及第三人莆田市达兴不锈钢有限公司、连玉堂、福建省丰利贸易有限公司、郑素文、陈明智、陈明勇、陈金山、连美雄、杨俊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土地使用权证为莆国用(2003)字C20032530号的房屋2幢1单元2层202室套房的强制执行。二、依法判决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三、判决被告及莆田市荔城区兴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连玉堂、郑素文立即协助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三层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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