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莆田市荔城区荔晖化工产品经营部 ,莆田市荔城区新度乐意鞋材加工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4民初582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莆田市荔城区新度乐意鞋材加工店: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荔晖化工产品经营部与被告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4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莆田市荔城区新度乐意鞋材加工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荔晖化工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56940元及该款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