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俊清,陈金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303民初54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俊清: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诉龚俊清、陈金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3民初5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判令龚俊清、陈金龙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支付代垫的理赔款7232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