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银林,郭勇辉,陈建兵,刘玉梅,刘刚,谢华,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勇辉、陈建兵、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玉梅、刘刚、谢华: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林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